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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GD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276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2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2648557】。一、限被告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黎作森借款本金68750元;二、限被告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黎作森逾期付款损失(以68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5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13750元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2.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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