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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GD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50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1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9617450】。1、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万绍华支付73634.72元二、驳回原告万绍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50.16元,由原告负担230.16元,由被告负担820元。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上诉人扬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87元,由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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