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572****83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5民初4845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18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耘支付认购本金3700000元、利息223667元,合计3923667元。二、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耘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扬州菱塘光电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蒋耘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93元,由原告负担9516元,由两被告负担1338677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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