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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72****83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3503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18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建明支付认购本金1000000元、利息60164.38元,合计1060164.38元。二、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建明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扬州菱塘光电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喜科对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徐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96元,减半收取9448元,由原告负担1526元,由三被告负担792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23856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12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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