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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548****29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2506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恢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昌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本金4000000元、息费116800元、违约金1151999.52元,合计5268799.5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4日起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至当金清偿时止;二、被告周昌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周昌辉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A楼2-24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周昌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周昌辉追偿;五、驳回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5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9355元,由被告周昌辉、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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