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486434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2执810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恢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18-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垫付汇票款本金9864308.25元及利息1003591.61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47500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被告周昌辉提供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A楼2-2401室房屋、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东门外大街昌河汽修厂西侧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以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周昌辉、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2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昌辉、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安徽新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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