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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晓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86434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5民初1123号
    案号 (2017)皖0225执9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日期 2017-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88030.51元及利息、罚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6月19日按年利率9.9%计算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2.87%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163368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12月16日按年利率12.87%计算罚息和以借款本金1588030.5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87%计算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6月26日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和自2015年6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7月30日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和自2015年7月3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的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16元,减半收取28958元,由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名称: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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