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晓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486434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07民初1320号 |
案号 | (2017)皖0207执1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7-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9日的利息、罚息计2146636.12元及此后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年利率分别按8.61%、8.4%计算,罚息年利率分别按11.193%、10.92%计算,均随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变化); 二、被告周昌辉、被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分别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三、被告周昌辉、被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533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负担4234元,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负担15150元,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1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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