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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晓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86434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28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7-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2858.33元及资金占用费106080.13元(自2015年3月28日起以1002858.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聘请律师费4万元; 二、被告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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