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邢环柏罚﹝2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拾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4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柏乡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