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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民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农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4368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3民初3733号
    案号 (2017)桂0103执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建绍、林魁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借款本金218059.63元; 二、被告王建绍、林魁余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5年4月28日止,利息5223.94元、罚息172.25元、复利70.2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18059.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王建绍、林魁余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0559元;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对被告王建绍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1926号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4811元,由被告王建绍、林魁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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