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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相城区合成纤维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713****64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2016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1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合成纤维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建龙人民币60435.1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327元,由原告朱建龙负担9680元,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合成纤维厂负担647元(该款原告朱建龙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合成纤维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朱建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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