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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飞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德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00129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43号
    案号 (2016)豫01执1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2
    发布日期 2016-08-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盛润公司对旅 游集团公司享有债权本息合计6437万元(其中本金4530万元, 利息1907万元)。 二、各方同意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从法院查封的河 南丽晶大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一次性扣划 1000万元用于偿还盛润公司购买债权的本金、,旅游集团公司于 2016年3月31日前还款1000万元。旅游集团公司于2016年6 月31日前还款1550万元,至此,3550万元本金还完。旅游集团 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款1440万元。旅游集团公司于2016 年12月31日前还余款1447万元及3550万元本金产生的利息(以 35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还款之 日止,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忖)。上述所有款项均支付至盛润公司账户内(名称: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 郑州工行农来一芝行账号:******09612)。三、盛润公司在收到第一笔1000万元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旅游集团公司解除对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北段288号建筑面积1815.21平方米抵押房屋的抵押担保和查封。 四、旅游集团公司、飞象公司及外事旅游公司承诺在旅游集 团公司未将本息付清之前,仍然对旅游集团公司欠盛润公司的债 权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飞象公司及外事旅游公司承诺 以郑国用(1999)字第0128号位于金水区顺河路付2号12184.6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旅游集团公司欠盛润公司的债务本息和 违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并同意进行续查封。旅游集团公司按照 本协议履行。义务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盛润公司协助办理此土 地使用权的解除抵押和查封。 五、旅游集团公司如未按照本和解协议分笔履行付款义务, 应自违约之日起以来付款数额为基数,按4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承担违约责任。 六、自盛润公司收到第一笔1000万元款项后5日内旅游集 团公司撤回对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 办事处的起诉,盛润公司撤回对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 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丽晶 大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等的行政诉讼。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446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61元,减半收取为57380.5元,共计503590.5元,均由旅游集团公司负担,随最后一次付款时一并支付。八、本协议一式伍份,各方各持壹份,壹份提交法院;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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