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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55****94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4民初5493号
    案号 (2019)黑0104执恢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奚德军、郑玉梅、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00元,其中利息为600,000.00元,本金为200,000.00元,先付利息; 二、被告奚德军、郑玉梅、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0元; 三、被告奚德军、郑玉梅、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0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如有任何一笔未按期全部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奚德军、郑玉梅、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继续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按未偿还的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五、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上述一、二、三项有任何一笔未按期全部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则由被告奚德军、郑玉梅、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按前述协议还款期限履行,则由原告负担。 六、案件受理费27,600元,(原告已预交31,040元,退回原告17,240元)减半收取13,800元,如上述一、二、三项有任何一笔未按期全部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合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则由被告奚德军、郑玉梅、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8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按前述协议还款期限履行,则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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