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奚德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13894-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8984号 |
| 案号 | (2017)黑0103执3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 发布日期 | 2017-02-24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腾飞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奚德军、奚蕾共同偿还原告李国友欠款本金976000元及利息300000元,共计1276000元。被告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腾飞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奚德军、奚蕾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李国友5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国友50000元;于2017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国友294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国友29400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国友294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国友294000元; 二、如被告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腾飞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奚德军、奚蕾未按调解项一履行义务,原告李国友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案件受理费13561元,减半收取6781元,由原告李国友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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