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MA****3E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18311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78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游时代旅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退还预付款本金272416元并支付返利金额18697.44元、违约金1425元,并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预付款本金272416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给原告;二、被告曾文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游时代旅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88元,由被告曾文萍、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5688元直接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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