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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三合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58****81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3772号
    案号 (2020)黑0103执5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才、哈尔滨三合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学英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王才、哈尔滨三合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学英上述借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学英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被告王才、哈尔滨三合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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