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文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119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湛仲字第333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26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98644.98元及利息等(截止至2017年4月25日的利息、罚患及复利为人民币125390.86元,从2017年4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98644.9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2625%计算逾期利息,并以计算的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算复利)。 如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陈文明质押的其所持有的中瀛鑫公司(证券代码831061)600万股股票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债务履行期间的全部应收账款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申请人陈文明、周红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限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明、周红灿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7000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9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明、周红灿承担。以上费用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垫付,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明、周红灿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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