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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巴斯弗国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月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469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791执44号
    案号 (2017)鲁0791执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17-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月霞、张洪亮共同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至2015年6月11日,罚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上浮3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3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在445万元内对抵押物(坐落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的房屋,潍房权证高新字第52073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在1251万元内对抵押物(坐落于潍城区和平路4289号的房屋,潍房权证潍城字第0011180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红霞、张健文、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山东巴斯弗国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均在1150万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月霞和张洪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98元,减半收取467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1799元,由被告刘月霞、张洪亮、刘红霞、张健文、山东巴斯弗钛业有限公司、山东巴斯弗国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和山东盈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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