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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成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036677
    执行依据文号 (2000)沙经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2001)大经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案号 (2016)辽0204执恢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日期 2016-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变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00)沙经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哈尔滨五洲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薛焕芝保证金1,062,325.00元。逾期赔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0.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供销物资集团公私合被上诉人哈尔滨五洲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747.00元;由被上诉人薛焕芝负担8,48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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