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10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19661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4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0611028】。 二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3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3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易讯联科通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大唐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惠州童森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8528元及利息(以3285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84元,由惠州童森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89元,深圳市易讯联科通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大唐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负担6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惠州童森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州童森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8,528元及利息(以328,5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童森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84元,由原告承担689元,被告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承担6,095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