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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思捷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43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2151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306执2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日期 2019-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思捷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水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平稻支付货款人民币129,984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9,98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7年8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欧彬、韦启统对被告深圳市思捷荣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东莞市水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平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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