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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社裕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69****24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04民初3937号
    案号 (2019)辽1104执1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金社裕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阻燃材料厂工程款97,344.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本金54,144.00元从2018年7月30日起,本金43,200.00元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7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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