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大金普环罚决字【2018】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8 |
| 决定机关 | 大连金普新区环境保护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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