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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4257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421民初564号
    案号 (2021)冀0491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按照月利息为7.66667%计算并扣除已给付利息679777.76元)和罚息(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借款还请之日止,按照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为月利率11.5%计算)。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保安、王贵节对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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