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兰地税稽罚[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印花税公司2013年3月未申报缴纳印花税4355.8元;2013年12月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1637.70元。土地使用税2014年度少申报缴纳277.42元。2015年度少申报缴纳7469.67元。房产税2014年免费使用金圆上都物业用房,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0662.25元。2015年度免费使用金圆上都物业用房,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0662.25元。个人所得税2013年度发生以下业务活动,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礼品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0850.40元。2014年度发生以下业务活动,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礼品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5810.00元。2015年度发生以下业务活动,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礼品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8104.00元。发票情况2013年11月业务员报销费用,非法取得一张虚假发票,发票代码:233001373633,发票号码00096995,经鉴定为假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税收缴纲情况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逃避缴纳税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你单位少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4535.81元;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996.75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382.20元;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0
    决定机关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赵雪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