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7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洛克赛工具有限公司在公交站台上任意张贴广告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797号当事人:台州市洛克赛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191118X2,法定代表人:潘星钢,联系电话:13575862511,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北路中小企业孵化园B区2号科研厂房。2020年7月2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箬横中队在巡查中,发现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东路与人民南路路口公交站台上任意张贴着“台州洛克赛工具诚聘”广告1处,经初步调查,是台州市洛克赛工具有限公司张贴的。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10-26),责令其于2020年7月2日17时前自行清除张贴在该处的广告,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7月6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台州市洛克赛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东路与人民南路路口公交站台上任意张贴广告1处。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10-26),责令其于2020年7月2日17时前自行清除张贴在该处的广告,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台州市洛克赛工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梁海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于2020年7月2日,向当事人台州市洛克赛工具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10-26),责令其于2020年7月2日17时前自行清除张贴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东路与人民南路路口公交站台上广告的事实。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东路与人民南路路口公交站台上任意张贴“台州洛克赛工具诚聘”的广告1处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清除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台州市洛克赛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东路与人民南路路口公交站台上任意张贴“台州洛克赛工具诚聘”的广告1处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清除的事实。2020年7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0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潘星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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