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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6MA****T3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91民初1238号
    案号 (2018)赣0191执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19-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21244元; 二、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21244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2日始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7元,由原告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5元,被告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2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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