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6****97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深证字第46292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25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本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出具本执行证书。 执行内容如下: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32号鑫瑞科大厦3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60976M,法定代表人:陈小辉,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1****1818。 被执行人:上丰灯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径贝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48040,法定代表人:陈圣,公民身份号码:440303********601X。 被执行人:辽宁旗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783893824,法定代表人:陈圣,公民身份号码:440303********601X。 执行标的: 1、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49,672,105.68元; 2、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对应的正常贷款利息暂合计5,961,382.88元(第1笔:业务编号:7576013375,单笔业务合同号:7551行2019163191,以剩余本金29228850.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按年利率计5.26%计算;第2笔:业务编号:7576013376,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19163174,以剩余本金27,216,75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按年利率计5.26%计算;第3笔:业务编号:7576013377,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19164958,以剩余本金26,243,663.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4笔:业务编号:7576013378,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19164959,以剩余本金30,215,491.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5笔:业务编号:7576013379,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19164960,以剩余本金30,181,748.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6笔:业务编号:7576013391,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03004,以剩余本金22,308,849.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7笔:业务编号:7576013392,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04502,以剩余本金24,561,163.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8笔:业务编号:7576013393,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05404,以剩余本金25,280,17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9笔:业务编号:7576013395,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05411,以剩余本金25,811,59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10笔:业务编号:7576013404,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07491,以剩余本金26,787,53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11笔:业务编号:7576013406,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6581,以剩余本金13,835,27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7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7日止,按年利率计5.25%计算;第12笔:业务编号:7576013407,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6988,以剩余本金25,514,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止,按年利率计6.65%计算;第13笔:业务编号:7576013408,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7202,以剩余本金21,02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止,按年利率计6.95%计算;第14笔:业务编号:7576013409,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7203,以剩余本金25,405,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2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止,按年利率计6.95%计算;第15笔:业务编号:7576013410,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7450,以剩余本金25,30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计6.95%计算;第16笔:业务编号:7576013411,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7449,以剩余本金23,05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止,按年利率计6.95%计算;第17笔:业务编号:7576013414,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7693,以剩余本金23,3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计6.95%计算;第18笔:业务编号:7576013415,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7691,以剩余本金21,07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计6.95%计算;第19笔:业务编号:7576013416,单笔业务合同号:755HT2020019168,以剩余本金3,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4日,实际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按年利率计6.95%计算。计算方法:剩余本金*正常贷款执行年利率/360*正常贷款计算天数); 3、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对应的逾期贷款利息暂合计1,773,218.92元(第1笔:以剩余本金29,228,850.7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9%计算;第2笔:以剩余本金27,216,75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9%计算;第3笔:以剩余本金26,243,66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4笔:以剩余本金30,215,491.7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5笔:以剩余本金30,181,748.8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6笔:以剩余本金22,308,8的.4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7笔:以剩余本金24,561,163.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8笔:以剩余本金25,280,17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9笔:以剩余本金25,811,596.5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10笔:以剩余本金26,787,53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11-19笔逾期贷款利息暂计为0,其中第11笔以剩余本金13,835,27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12笔以剩余本金25,514,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9.98%计算;第13笔以剩余本金21,02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4笔以剩余本金25,405,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5笔以剩余本金25,30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6笔以剩余本金23,05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7笔以剩余本金23,3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8笔以剩余本金21,07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9笔以剩余本金3,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计算方法:剩余本金*逾期贷款执行年利率/360*逾期贷款计息天数,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4、尚未归还利息(即正常贷款利息加逾期贷款利息之和)部分对应的复息暂合计39,086.74元,(第1笔:以尚未归还利息702523.5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9%计算;第2笔:以尚未归还利息654162.3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9%计算;第3笔:以尚未归还利息601030.9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4笔:以尚未归还利息691993.5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5笔:以尚未归还利息69122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6笔..以尚未归还利息37907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7笔:以尚未归还利息406589.5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8笔:以尚未归还利息412958.6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9笔:以尚未归还利息404689.9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10笔:以尚未归还利息384810.3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截止2020年4月24日,第11-19笔贷款尚未到期,暂不计收复息。其中第11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7.88%计算;第12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9.98%计算;第13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4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5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计算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6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7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8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第19笔以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实际计箄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计10.43%计算;计算方法:自放款日至清偿之日期间所有尚未归还利息(即正常贷款利息加逾期贷款利息之和)*逾期贷款执行年利率/360*逾期贷款计息天数,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5、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1,143,614元(发票信息见附件五)、律师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 6、被执行人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对全部执行标的(第1-5项)承担偿还义务,被执行人上丰灯泡(深圳)有限公司、辽宁旗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全部执行标的(第1-5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7、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被执行人上丰灯泡(深圳)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一栋一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7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一栋二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4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一栋三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3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一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1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二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2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三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3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四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4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五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5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六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6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七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7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三栋一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5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三栋二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被执行人辽宁旗丰供应链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208-2号(全部)(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79365号)、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208-1号(1-8层)(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79363号)、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208号,地号为130812514的土地使用权(沈北国用(2012)第174号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内容: 1、被执行人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标的所列明的所有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被执行人上丰灯泡(深圳)有限公司、辽宁旗丰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标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若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旗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上丰灯泡(深圳)有限公司、辽宁旗丰供应链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详见抵押物清单)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上丰灯泡(深圳)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单: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一栋一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7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一栋二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4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一栋三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3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一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1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二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2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三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3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四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4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五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5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六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6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二栋七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2267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三栋一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5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径贝村上丰工业城三栋二层(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071816号)。 辽宁旗丰供应链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单: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208-2号(全部)(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79365号)、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208-1号(1-8层)(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179363号)、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208号,地号为130812514的土地使用权(沈北国用(2012)第174号不动产)。 根据深圳市世联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报告编号:世联估字SZ2019D(1)060012号)内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结果明细表》,上述抵押物评估价值合计153,601,963元整(详见附件六)。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证书及本处出具的(2019)深证字第88981、88982、88983号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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