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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环罚字〔2017〕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大港油料有限公司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通过雨水系统违反排放污染物,且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1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戴国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