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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59****30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10民初3214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2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军用特种油脂化工厂拖欠的货款22605元。 二、被告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军用特种油脂化工厂拖欠货款的利息损失(以22605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盛京钢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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