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至胜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黎锦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098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33号 |
案号 | (2016)粤0606执109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9 |
发布日期 | 2018-03-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支付承兑汇票垫款21817736.8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为1661007.21元,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至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朋达贸易有限公司、王碧珊、黎锦雄、黎敏玲、王艳臣、黎浩鹏、王洪君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至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朋达贸易有限公司、王碧珊、黎锦雄、黎敏玲、王艳臣、黎浩鹏、王洪君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各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64193.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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