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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8157****580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481民初1347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1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95003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从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二、被告李保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宋金会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12.5元,由被告李保海、乐陵力拓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宋金会负担5885元,由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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