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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融达生物科技(芜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8MA****82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8民初1225号
    案号 (2021)皖0208执恢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融达生物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三山区科技创业中心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二、被告融达生物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腾空并返还位于芜湖市三山区峨溪路15号三山区科技创业中心的2#厂房;三、被告融达生物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的租金4277575元,并按115762.5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20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以及按照此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四、被告融达生物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滞纳金5(欠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5‰/月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原告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87元,由被告融达生物科技芜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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