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骆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0524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崇商初字第0619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00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30 |
发布日期 | 2015-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无锡交行借款本金11842633元及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截止2013年7月9日为444731.57元;逾期罚息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18426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上浮50%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9.86万元。 二、无锡交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华冠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对编号分别为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49723号、第1000049724号、第100004972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屋分别在120万元、1200万元、480万元范围内及对编号分别为宜他项(2012)第601565号、第601566号、第60157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在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马其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华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胡旦华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马其华的债务以其与马其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5万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万元,已由无锡交行预交,由华冠公司、马其华、胡旦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交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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