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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博盛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633****61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民初1971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博盛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鹏保证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马铭阳对被告湖北博盛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湖北博盛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铭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被告湖北博盛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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