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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0]140
    违法行为类型 嵊州市开升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4年10月、2016年3月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被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已证实虚开,开票单位为杭州樟龙钢铁有限公司,杭州苏通钢铁有限公司,金额合计413820.51元,税额70349.49元,价税合计484170.00元。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当月已认证抵扣,涉及的5份发票金额413820.51元,已于2014、2016年当年全部结转成本。导致少缴增值税70349.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24.46元、教育费附加2110.4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06.99元,企业所得税37925.80元及相关滞纳金。你单位在2019年8月14日补缴了增值税44022.18元及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081.55元及滞纳金,教育费附加1320.67元、地方教育附加880.44元。2019年9月2日补缴了增值税26326.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42.86元、企业所得税37925.80元及相关滞纳金,教育费附加789.80元、地方教育附加526.5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1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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