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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杉杉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你单位嘉兴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嘉兴杉杉生活广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嘉兴绿城物业服务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8年6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6
    决定机关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公安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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