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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5****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3448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牟宗平8847.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牟宗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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