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5****6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6513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1月17日的利息22975.45元、罚息(罚息自2018年1月18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偿还本息之日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5‰上浮50%计算);二、如果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四经路152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0802140441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刘成林、刘晶、张景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8元,减半收取计8354元,由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刘成林、刘晶、张景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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