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长运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火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3932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漳民初字第264号 |
案号 | (2014)漳执行字第001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10 |
发布日期 | 2014-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所代偿的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按本金700万元月息2%计算;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本金600万元月息2%计算。二、被告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日2‰的比例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利息、违约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四、被告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3日给付的100万元按利息、违约金、借款顺序抵充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五、被告徐州长运木业有限公司、漳州艾特华泰工贸有限公司、李勇胜、李青松、张阿虾、洪小华、翔运竹木有限公司、李皖、洪向阳对被告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徐州长运木业有限公司、漳州艾特华泰工贸有限公司、李勇胜、李青松、张阿虾、洪小华、翔运竹木有限公司、李皖、洪向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传运竹木(福建)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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