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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公(椒)(西)行罚决字[2018]116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7月24日,民警在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入住的台州市椒江区天和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习某和蓝某两名保安员无保安证,当场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责令其在2018年7月29日前整改完毕。2018年7月30日19时许,民警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习某在无保安证的情况下,仍在天和大厦西门出库入口处保安亭上岗。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且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师大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椒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9
    决定机关 椒江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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