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毕相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7021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3249号 |
案号 | (2016)川0191执24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发布日期 | 2016-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贡市先农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货款49295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9295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毕相超、毕丽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和美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5元,由被告自贡市先农农资有限公司、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毕相超、毕丽琼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自贡市先农农资有限公司、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毕相超、毕丽琼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4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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