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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相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7021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黔七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黔0502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省燎旺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人民币657,882.49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期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预付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燎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79.00元,由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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