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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市监处〔2018〕4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广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进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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