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桐庐县城凤川街道凤翔路与凤龙路叉口桐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智能电网系统研发制造项目工程工地施工作业。当事人自2021年06月15日07时开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持续至夜间,2021年06月15日23时50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现场有5个工人、1台混凝土泵车和5辆混凝土搅拌车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执法人员于2021年06月15日23时50分在该工地建筑施工场界外1m处测量施工时噪音值为75dB(A),超出标准20dB(A);因当时现场连续施工作业无法停工,未能测得背景噪音。经查证,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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