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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景丰市政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17日夜间,你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兴起路与南公河路交叉口东北侧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该工地第一区块八层顶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振动棒一根、混凝土泵车一辆和混凝土运输车一辆,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4.7dB(A),超出该区域国家标准【GB12523-2011≤55dB(A)】9.7dB(A)。距离该工地西侧30米为康盛小区,南侧为空地,北侧为浙江虹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侧为在建工地。执法人员现场依法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00012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你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及施工内容工艺要求连续作业,所以到2021年1月18日凌晨1时00分停止施工。2021年3月1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出具了“2021年1月17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