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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1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林雁、胡红卫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西湖区留下单元XH1303-29地块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留下单元XH1303-29地块生活区设置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有塑料袋、包装袋等,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泡沫、塑料袋等,不符合相关垃圾分类投放标准。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3日9时复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证据材料1、2020年11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11月11日、1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基本身份信息。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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