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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2567****23X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民终460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15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一、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7995元及利息(2013年12月31日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4年5月7日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47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晋城市及时雨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晋城市硕阳光电有限公司对2013年12月31日的200万元债务及利息(2013年12月31日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诉人晋城市鸿诺光电有限公司对2014年5月7日的1947995元债务及利息(2014年5月7日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47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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