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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牧星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2MA****LT1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908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3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牧星农业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20年4月10日,被告江西牧星农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共计550万元(其中保证金250万元、 税金24万元、工程款276万元); 二、被告江西牧星农业有限公司同意分期分批向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即在2020年4月10日向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款项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牧星农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被告江西牧星农业有限公司则在解除保全当日向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0万元,剩余款项450万元在2020年7月9日前支付; 三、若被告江西牧星农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江西牧星农业有限公司应当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四、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00元,由原告新余市佰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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